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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世皇朝平台-最高法关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判几年

摘要: 抓一级保护动物是要判几年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

抓一级保护动物是要判几年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吃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判几年刑

吃一级保护动物情节较轻最多可以判处10年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比如蜂猴、熊猴、金丝猴、马来熊、大熊猫、云豹、雪豹等等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41条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和第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吃一级保护动物不会被判刑,但如果非法狩猎一级保护动物的话,那么就需要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犯非法狩猎罪,一般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情节严重的话,那么会被判处五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

猎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判多少年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三)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四)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扩展资料

案例:青海玉树州3人非法捕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马麝获刑

记者从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获悉,玉树市人民法院对玉树州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分别判决被告人公某某某、贡某某某、达某有期徒刑5年至4年不等,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下同),同时判令三名被告人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90000元,并公开向社会道歉。

据玉树市检察院指控,三名被告人于2017年12月25日前后共两次前往玉树市仲达乡邦琼寺附近山区,用铁丝设陷阱非法捕杀三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马麝,发现捕获的马麝系雌性马麝后(注:雌性马麝不能提取麝香),遂将母马麝尸体埋于附近。

2017年12月30日,玉树市公安民警接到群众报案后在现场抓获三名被告人。经宁夏绿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证实三只马麝均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涉案三只马麝整体价值为9万元。

玉树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三名被告人明知马麝属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仍在野生动物禁猎区使用猎捕工具进行非法狩猎,造成三只马麝死亡。三名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国家经济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玉树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决被告人公某某某、贡某某某、达某有期徒刑5年至4年不等,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判令三名被告人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90000元,用于当地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且三名被告人公开向社会道歉,将道歉刊登于当地区有影响的报刊上。

参考资料:文县公安局网-《刑法》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资料:黄河新闻网-青海玉树州3人非法捕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马麝获刑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贩卖判几年

贩卖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根据情节严重是否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保护动物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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